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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吴绪钊与新晃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绪钊,新晃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7执34号申请执行人吴绪钊,男,1962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新晃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解放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7796883055R。法定代表人杨长佳,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吴绪钊与被执行人新晃诚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双方当事人有另一案件在上诉中,且裁判结果可能存在与本案执行标的冲抵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正文审判员  杨 阳审判员  蒲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