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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与福建省石狮市义兴甜果有限公司、王金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福建省石狮市义兴甜果有限公司,王金田,王铭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2606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濠江路607-629单号(翰林大厦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0843252151。负责人:李峤,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强,该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文雄,该支行职工。被告:福建省石狮市义兴甜果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宝盖镇塘头一区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158243088J。法定代表人:王金田,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王金田,男,195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王铭鑫,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与被告福建省石狮市义兴甜果有限公司、王金田、王铭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濠江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情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