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云清与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云清,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5417号原告:王云清,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环路29号楼2层29-11号。法定代表人:王雪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男,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刚强,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聊城市。原告王云清与被告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唯强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后,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云清及被告唯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郝刚强到庭参加了诉讼;于2017年6月8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云清及被告唯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云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原物返还原告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并将涉案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2、被告解除与原告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事实理由如下:原告于2014年3月20日购买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被告公司的业务员郝振强告知原告说外来人口来京买车不用摇号就可以直接上牌,封闭货车要办理营运证,且个人办理不了,所以必须要公司才能办理,原告信以为真,便与被告签订了挂靠合同,签完合同后才发现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登记全部登记于被告公司名下。在原告向公司索要购车发票时,公司人员说只能给复印件。被告在2016年5月27日凌晨给原告发了短信告知车辆被公司拖走,原告当时因工作不便请假,直至2016年6月5日才前去公司处理车辆的事情,而因当时对方手机处于无法接通状态,未处理成功。原告后来经咨询才得知当时外来人口在京买货车个人是可以办理上牌手续的,被告公司的业务员以欺骗手段骗取原告挂靠了唯强公司。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再次前去唯强公司解决此事时,被告要求原告再花二万多元人民币才能从公司将车开走。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被告唯强公司答辩称:货车不受北京摇号的限制,但经营需要办理营运证,所以原告购车后挂靠到被告公司经营。被告公司收取原告费用都向原告出具收条,认可原告交纳过一万元购车定金,原告并未交纳其他的费用。原告拖欠被告费用,被告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返还车辆,也不同意退还购车定金一万元,就其损失保留另行起诉的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协议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21日,王云清在北京世辉汽车服务公司处购买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2014年3月,唯强公司(甲方)与王云清(乙方)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乙方以自有资金的形式将所购车辆挂靠到甲方名下,该车辆的品牌型号为长安牌SC5020XXYDVB5,车牌号为×××,发动机号E69T021128,车辆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有经营自主权;挂靠期间甲方为乙方办理运输证、车辆登记评定、二级维护,费用由乙方负担;该合同另约定有其他内容。庭审中王云清陈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唯强公司扣留其车辆致使其不能使用车辆,且唯强公司乱收费故要求解除上述协议书。再查,2016年5月唯强公司将涉案车辆拖走,至今仍在唯强公司处。另,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唯强公司送达了起诉材料。本院认为:车辆系动产,涉案车辆虽登记于唯强公司名下,但车辆实际由王云清购买,王云清签订挂靠协议将自有车辆挂靠在唯强公司名下,系借用唯强公司运输资质从事运输的行为。唯强公司将王云清的车辆拖走,致使王云清无法使用涉案车辆,现王云清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唯强公司协助其办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涉案车辆系王云清购买,唯强公司无权扣留该车辆,故应当向王云清返还车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王云清与被告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于2017年3月29日解除;二、被告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王云清返还车牌号为×××的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一辆;三、被告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协助原告王云清办理车牌号为×××的长安牌轻型封闭货车的过户手续(过户至原告王云清名下)。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北京唯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 玮人民陪审员 杨秀文人民陪审员 王 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悦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