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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2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祝向伟与刘兴巧、袁智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向伟,刘兴巧,袁智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祝向伟,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刘兴巧,女,1979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袁智弟,男,1975年9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5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祝向伟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询后已经扣划被执行人刘兴巧存款(4890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及公司股份等财产,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将被执行人刘兴巧、袁智弟限制高消费,且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4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蒋治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