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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金湖县龙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金湖县龙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海事海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初840号原告: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六横镇陈家自然村黄沙**号。法定代表人:俞汉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杰,舟山市秉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金湖县龙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兴盛路**号。法定代表人:庞夕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铮铮,浙江同舟(宁波石化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县龙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海事海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湖县龙腾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94元,减半收取计6647元,由原告舟山基盛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建新代理审判员  谭 勇代理审判员  童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鑫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