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5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与金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金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民初729号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170662306N。住所地:本市宋门关南后街**号。法定代表人张开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金山,男,1984年03月21日生。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诉被告金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河南省开封汽车运输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柏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晓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