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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鲁云才申请执行马银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云才,马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8号申请人鲁云才,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马银富,男,1977年2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鲁云才申请执行马银富合同纠纷一案,合计标的28000元,现申请人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