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鲁云才申请执行马银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云才,马银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58号申请人鲁云才,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马银富,男,1977年2月7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执行鲁云才申请执行马银富合同纠纷一案,合计标的28000元,现申请人自愿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民特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