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1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马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马彬,樊琨,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0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博雅轩6号楼208号。负责人:李国徽,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亚婕,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诚,天津同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马彬,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樊琨,女,198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红桥区双环街卫生服务中心职工,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4-3001号。法定代表人:谷志刚。本院在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湖道支行与马彬、樊琨、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马彬名下津M×××××汽车车务手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郭继海审判员 陈振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