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赵红梅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梅,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039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梅。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凡明。申请执行人赵红梅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华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2015)建黑民初字第843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0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陈小梅执行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