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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旭东与荆明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旭东,荆明

案由

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赵旭东,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荆明,男,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旭东诉被告荆明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旭东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旭东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旭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赵旭东负担。审判员  李清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娄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