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2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曹某与林某、董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林某,董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2139号申请人曹某,女,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林某,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林西县。被申请人董某,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申请人曹某诉被申请人林某、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林西管理部的公积金(身份证号:×××)予以冻结,被申请人董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林西管理部的公积金(身份证号:×××)予以冻结,担保人韩凤明以所有的×××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林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林西管理部的公积金(身份证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冻结被申请人董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林西管理部的公积金(身份证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三、查封担保人韩凤明所有的×××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富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牟 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