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5民初3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斯庆淖日布与魏云花、铁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庆淖日布,魏云花,铁木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5民初3242号原告:斯庆淖日布,男,1963年5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魏云花,女,1955年01月2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铁木尔,男。原告斯庆淖日布与被告魏云花、铁木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斯庆淖日布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已通过抵账付清原告借款,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斯庆淖日布撤诉。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斯庆淖日布负担。审判员 朝鲁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