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民初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鹏辉与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辉,周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1105号原告:王鹏辉,男,199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周燕,女,1993年生,汉族。原告王鹏辉与被告周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鹏辉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辉以被告身份信息不明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王鹏辉负担。审 判 长 宋 金 莲人民陪审员 陈梁鹏人民陪审员赵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秦 婷 婷书 记 员 张 学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