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与郑长均、黄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郑长均,黄双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763号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号**座*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767313360B。法定代表人:蔡景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长均,男,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开江县,被告:黄双梅,女,汉族,1985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古丈县,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郑长均、黄双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6月7日开庭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喻兵到庭参加了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立即连带支付货款379757.40元及从起诉日起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日为止的利息;2、两被告连带支付所欠货款额30%的违约金113927.22元;3、两被告连带支付尚欠货款379757.40元从2016年6月1日起至起诉日为止按照月息2%支付的利息34633.87元;4、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两人共同经营佛山市狼崖族服装有限公司的服装生意。因经营所需在2014年期间,与原告发生买卖关系,向原告购买布料产品。2015年11月19日,被告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确认尚欠布料款679757.40元分期偿还,至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欠条出具后,虽有陆续还款,但一直拖欠货款379757.40元不予清偿。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两被告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证据包括:1、原告营业执照、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欠条。两被告未举证。本院认证意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材料,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原件核对,且证据来源及形式合法,能够形成证据链互相印证,客观真实地反映其请求的事实,且没有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存在,故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原告与两被告存在贸易往来,2016年1月至8月期间,两被告向原告购买布料。截止至2015年11月19日,两被告确认欠原告货款679757.4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茲有黄双梅、郑长均(身份证号码,)截止2015年11月19日共欠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货款:陆拾柒万玖仟柒佰伍拾柒元肆角整人民币(¥679757.40元),现向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承诺还款计划如下:2015年12月31日付人民币10万元,2016年01月30日前付人民币10万元。2016年02月28日付5万元,2016年3月31日付12万,2016年4月30日付12万,2016年5月31日付清余款,黄双梅、郑长均每月除了付货款外还需要每月按未付金额2%支付利息,利息需每月最后一天支付。若没有按时还付上述货款,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有权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双梅、郑长均偿付尚欠货款本金、利息及另加付尚欠货款额30%的违约金;同时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为实现上述债权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等由黄双梅、郑长均承担。《欠条》落款处有“郑长均”、“黄双梅”签名并按捺指模。另查明,原告庭审陈述,两被告出具欠条后陆陆续续还款,截止起诉之日尚欠379757.40元。庭审中,本庭向原告询问,若利息、违约金只能择其一时,原告回答坚持第一项诉讼请求,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选择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原告与两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合同关系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律予以保护。原告的诉请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阐述如下。关于原告诉请两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利息的问题。首先,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提供相关货物后,两被告理应及时支付货款,但两被告至今仍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且亦未能够按照其出具的《欠条》承诺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关于原告请求的违约金以及利息问题。虽然两被告出具《欠条》同时对违约金及利息已作出约定,若计收利息再收取违约金,等于对其违约行为再苛以惩罚性的违约责任,与合同法的立法旨意相悖。基于在庭审中,违约金与利息选其一,原告选择两被告支付违约金作为迟延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该违约金计付标准亦符合相关法律的计算标准,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对案涉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根据《欠条》的文义,两被告意思表示是共同承担清偿案涉货款责任,故两被告应为共同责任,原告主张有误,本院予以调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郑长均、黄双梅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757.40元及违约金113927.22元(以379757.40元为本金,按本金额30%计算);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嘉谦纺织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084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11354元,由被告郑长均、黄双梅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审 判 长  黎青松审 判 员  陈丽敏人民陪审员  陈贞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洁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