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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终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进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408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进,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彝族,云南省镇雄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2017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进盗窃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云010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王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王进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本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进在二审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进撤回上诉。昆明市五华人民法院(2017)云0102刑初4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发海审判员  杨 强审判员  杨国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万冬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