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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杨洪波、青岛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洪波,青岛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166号申请人:杨洪波,男,1966年0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被申请人:青岛捷瑞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大泊子社区居委会101号202室。申请人杨洪波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鲁B×××××/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金额1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30000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鲁B×××××/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文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于顺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