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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葫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葫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1836号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被告:葫某,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负责人:郭秋锦,系该超市经营者。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葫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0元减半收取310.00元,公告费330.00元,合计640.00元,由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志伟人民陪审员  赵丽芹人民陪审员  王金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