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新霞、于建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新霞,于建,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新霞,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成,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泰兴市,系于建之叔。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学勤,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于建,男,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建成,男,汉族,1955年3月12日出生,住泰兴市,系于建之叔。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学勤,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邵军,男,汉族,1979年1月16日出生,住泰兴市。再审申请人于建、刘新霞因与被申请人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泰兴市人民法院(2015)泰曲民初字第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于建、刘新霞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孟玉祥审判员 沈大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