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三桂、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桂,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张三桂,男,汉族,生于1966年3月30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姚亮,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张三桂与旺苍县双龙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双龙煤业公司在2017年6月15日前给付申请人张三桂赔偿款5万元;二、下余款项的处理:1、2017年10月如果双龙煤业公司关停,则在关停补偿资金中一次性赔付;2、如果2017年10月后双龙煤业公司未关停,或者在2017年10月前恢复生产,被执行人双龙煤业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冷 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