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异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电器城支行、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电器城支行,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相庆华,张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异140号案外人:郭桂阳,男,汉族,1978年6月7日出生,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电器城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综合商贸园B区B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337169115。负责人:孙庆国,行长。被执行人: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许家湖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44543614。法定代表人:相庆华,董事长。被执行人:相庆华,男,汉族,1971年8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被执行人:张雪梅,女,汉族,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沂水县。本院在执行(2016)鲁1302执2845号,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电器城支行与被执行人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相庆华、张雪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相庆华对本院查封临沂宏华蔬菜食品有限公司的厂房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郭桂阳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院认为,郭桂阳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郭桂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 判 长 管晓蒙人民陪审员 解成军人民陪审员 张华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