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陶九辉与赵洪彬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陶九辉,赵洪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276号申请人:陶九辉被申请人:赵洪彬本院在审理原告陶九辉诉被告赵洪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13884.64元,并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陶九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赵洪彬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至2020年6月11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置和设置其它权利;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赵洪彬名下阿里巴巴帐户资金15.43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5月23日至2018年5月22日,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本裁定用于诉讼财产保全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