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曹某某,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李某与曹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曹某某有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李某的54865.2元本金及利息未能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