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3民初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宋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宋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3民初741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被告:某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杨陵区某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756410000。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公司售后专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甲,陕西平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某某区某某路。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第三人:宋某,男,住西安市高新区某某路。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杜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赵雅玲代理审判员 王丹萍人民陪审员 王 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