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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与鲁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鲁睿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5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67甲1-2。负责人:李皓,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曾令夫,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刚,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鲁睿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祝仰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提交的被告鲁睿的欠款记录及催收记录,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鲁睿欠信用卡本金62046.6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鲁睿仍未还款,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之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可能存在犯罪线索,有经济犯罪嫌疑,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站开发区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祝仰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星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