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8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17)皖0208执313号王胜利:你/你单位与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皖0208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宣城华尔泰装饰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七年六月十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0867元;(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受理费857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276元。户名: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三山支行账号:2000021663871030000001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联系人:戴法官联系电话:0553-391****本院地址:芜湖市三山区邮编:241080磨山路与龙湖路交叉口西南侧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