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督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敬鹏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敬鹏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督23号之一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宗强,总经理。被申请人:刘敬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敬鹏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于2017年5月2日发出(2017)鲁0211民督2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刘敬鹏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发出支付令之日后,无法送达债务人,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鲁0211民督2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青岛悦合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原青岛泰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炳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