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02民初3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谢龙腾诉被告梁钟煌、蒋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龙腾,梁钟煌,蒋绿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02民初3654号原告谢龙腾,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委托代理人李征,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钟煌,男,1963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街。被告蒋绿英,女,196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谢龙腾诉被告梁钟煌、蒋绿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征、被告梁钟煌、蒋绿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龙腾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钟煌、蒋绿英的答辩要点:双方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原告将该款项通过我方用于投资。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07年7月3日,被告梁钟煌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其中注明:今借到谢龙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人梁钟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却拒不偿还,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梁钟煌、蒋绿英于1986年登记结婚。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对借款期限未进行约定,但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借款,于理于法不符,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钟煌、蒋绿英未向本院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其答辩要点,故被告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认可。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梁钟煌、蒋绿英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债务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蒋绿英应承担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梁钟煌、蒋绿英偿还原告谢龙腾借款本金100000元;此款限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梁钟煌、蒋绿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黎 建人民陪审员  谷翠琳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婵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