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江西鹏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鹏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009号原告:江西鹏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法定代表人:胡双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仁,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武松,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鹏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光明电力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江西鹏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鹏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海军审 判 员 陈咏林人民陪审员 马兆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胡陈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