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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6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起加平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起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349号被申请执行人起加平,男,生于1988年,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元谋县黄瓜园镇。关于被申请执行人起加平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起加平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大姚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6执349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随时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 云审判员 包显金审判员 韩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家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