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刑终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方云开设赌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刑终22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云,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修水县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修水县,现住修水县。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6月1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已羁押2日),2017年1月13日修水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修水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江西��修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方云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5月8日作出(2017)赣04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认定方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方云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方云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上诉人方云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方云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方云撤回上诉。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2016)赣04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江薇薇审 判 员 魏 伟审 判 员 刘选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 婧书 记 员 宋采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