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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与李芹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李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李超,男,1987年11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堽头村。被执行人李芹,女,1985年9月生,汉族,住新乐市吴家庄。本院在执行李超与李芹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4民初1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芹逾期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