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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2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麻海堂与吕长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海堂,吕长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255号之一原告:麻海堂,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才吉,女,1984年1月2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居民,系原告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奎,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长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海堂诉被告吕长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麻海堂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海堂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麻海堂负担。审判员刘宗连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华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