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1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麻海堂与吕长花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海堂,吕长花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1255号之一原告:麻海堂,女,1964年2月6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才吉,女,1984年1月2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居民,系原告儿媳。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广奎,青海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长花,女,1963年10月1日出生,土族,住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君,互助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麻海堂诉被告吕长花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麻海堂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麻海堂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海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麻海堂负担。审判员刘宗连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华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