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6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6)湘1226执305号秦灿灿与李先胜、胡真改健康权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灿灿,胡真改,李先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6执305号申请执行人秦灿灿,男。被执行人胡真改,男。被执行人李先胜,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一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9日受理申请执行人秦灿灿与被执行人胡真改、李先胜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真改、李先胜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尚清审判员 谢 钧审判员 黄亚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茂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