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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3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佳奎与刘昕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佳奎,刘昕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3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吴佳奎,男,1954年8月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被执行人刘昕易,男,1978年12月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佳奎与被执行人刘昕易买卖合同一案中,经本院主持,申请执行人吴佳奎、被执行人刘昕易、担保人王奎建协商,三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吴佳奎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423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新民审判员  冯浩宁审判员  曾敏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东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