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张志海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张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356号自诉人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平原路北路173号(建设路北500米路东)。法定代表人袁林,职务总经理。机构代码09679854-6。被告人张志海,男,汉族,1967年3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以被告人张志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人张志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完全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商丘市有信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石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