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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2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敖银柱与张国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银柱,张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2执236号申请人敖银柱,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鄂温克族,职工。被执行人张国安,男,58号,汉族,个体。2017年5月15日本院受理了敖银柱申请执行张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现将被执行人张国安账户账户予以冻结,扣划后已交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内0722执23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宝金审判员  张大祺审判��马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冬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