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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民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云南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陶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云南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陶玉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民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8085039Y。法定代表人刘咏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明,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玉兰,女,1947年3月21日,汉族,初识文字,农民,宣威市人,现住宣威市。委托代理人李三保,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云南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威市人民法院(2016)云0381民初39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宣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云南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国奇审判员  王 瑛审判员  刘招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