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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承新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承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郭承新,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当阳市。被执行人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当阳市。关于郭承新与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郭承新于2017年6月12日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当阳市玉阳办事处窑湾村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经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82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波执行员 张春华执行员 袁文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宇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