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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50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赵玉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赵玉博,郑文华,赵玉石,国秀芳,赵玉伟,王秀丽,赵汝雷,郑兰东,冀承供,张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5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宋支行(原阳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门宋分社)。住所地: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石门宋西宋村18号。主要负责人:刘洪坤,行长。被执行人:赵玉博,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现住山东省莘县。被执行人:郑文华,女,197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玉博之妻。被执行人:赵玉石,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国秀芳,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玉石之妻。被执行人:赵玉伟,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王秀丽,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玉伟之妻。被执行人:赵汝雷,男,198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阳谷县侨润办事处国庙村村民,住。被执行人:郑兰东,女,1981年2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赵汝雷之妻。被执行人:冀承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寿张镇冀王村村民,住。被执行人:张玉红,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系被告冀承供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执1500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冀承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冀承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冀承供在中国农业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德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