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02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德峰、张秀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峰,张秀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峰,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张秀斌,男,196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本院在执行张德峰与张秀斌房屋租赁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秀斌名下的财产已被轮候查封,但暂不具备在该案中予以处分得条件,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信息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终结此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2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马甄红审 判 员  宁学猛助理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安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