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永胜与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永胜,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财保12号申请人张永胜,男,1973年12月2日生,汉族,现住怀仁县。被申请人大同市三建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大同市城区新建南路41号。法定代表人冯爱民,任经理。申请人因被申请人承包的同朔小区怀仁棚户区改造工程中的外墙保温工程进行施工。工程完工后被申请人只支付部分款项,余款94960元拒付。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在大同银行的存款9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通过阳光财产保险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和10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大同银行的款项98000元。申请费1000元,已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