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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黎邦友与廖瑞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邦友,廖瑞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030号原告黎邦友,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廖瑞良,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邦友与被告廖瑞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邦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邦友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黎邦友负担。审判员  昌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