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1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黎邦友与廖瑞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邦友,廖瑞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1民初2030号原告黎邦友,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廖瑞良,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邦友与被告廖瑞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黎邦友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邦友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黎邦友负担。审判员 昌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鄢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