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忠杰对高忠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忠杰,高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02财保12号申请人王忠杰被申请人高忠超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高忠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名下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高忠超驾驶的吉GK22**号丰田轿车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赠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继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