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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终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冷炳金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冷炳金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民终3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冷炳金,男,198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湖北省孝感市城区大天桥下客运公司门面“好亮”经营者,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上诉人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咏声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冷炳金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咏声动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被上诉人冷炳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咏声动漫公司上诉请求:判令冷炳金停止销售涉案玩具并向咏声动漫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人民币,下同)。事实和理由:1、虽然咏声动漫公司未提交合理开支的相关凭证,但是咏声动漫公司为本案维权实际支付了律师费、交通费和住宿费,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该项请求,酌情认定合理开支的金额;2、冷炳金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数量多,且均系“三无”产品,不仅侵害了咏声动漫公司的著作权,还危害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应予严惩;3、涉案店铺的经营地址位于湖北省的繁华中心地段,且经营面积大,装修豪华,一审判决酌定的1500元赔偿数额不合理。冷炳金辩称,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三无”产品,且经营时间短,经营场所的面积小,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低,经营地址的所处地段差,且销售的商品中玩具仅占5%的比例。咏声动漫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冷炳金向咏声动漫公司支付赔偿金10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7月17日,经咏声动漫公司申请,广东省版权局分别对名称为“波比三维POSE”、“超人强三维POSE”、“菲菲三维POSE1”、“小呆呆三维POSE”、“猪猪侠三维POSE1”的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上述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均是咏声动漫公司,首次出版、制作日期都是2013年5月1日。2014年11月21日,经咏声动漫公司申请,广东省版权局对名称为“猪猪侠8五灵锁”的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是咏声动漫公司,首次出版、制作日期是2014年8月21日。2015年7月3日,经广东省汕头市咏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国家版权局对名称为“万物有灵”的美术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是广东省汕头市咏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首次出版、制作日期是2015年5月16日。2016年5月19日,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书院工商所在冷炳金经营场所查扣了五款玩具,名称分别是“勇闯巨人岛”、“跳舞猪猪侠”、“迷你卡通车”、“炫丽语音投影枪”、“轨道猪”。随后,咏声动漫公司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书院工商所委托,向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从上列产品的彩色照片显示的产品外观和外包装即可判断,上列产品使用本公司的动漫形象和‘猪猪侠’的文字商标以及其他商标,未获得本公司许可”。另查明:2015年6月23日,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原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变更为咏声动漫公司,企业类型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7月8日,咏声动漫公司与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知识产权保护打假维权委托协议》,约定咏声动漫公司为每一个案件支付的诉讼成本不少于2500元(包括律师基本代理费2000元和差旅费500元)。诉讼中,咏声动漫公司未向一审法院提交支付上述费用的凭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咏声动漫公司在诉讼中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涉案美术作品登记证书,该证据可以证明其系名称为“猪猪侠”、“超人强”、“波比”、“小呆呆”、“菲菲”、“五灵锁”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享有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咏声动漫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的作品中,名称为“万物有灵”的美术作品登记证书中载明的著作权人是广东省汕头市咏声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而该公司与咏声动漫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咏声动漫公司是否取得该作品著作权,无证据证明,故对咏声动漫公司主张其是“万物有灵”作品的著作权人,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区分局书院工商所在冷炳金经营场所现场扣押了五款玩具,该五款玩具中出现了与名称为“猪猪侠”、“超人强”、“波比”、“小呆呆”、“菲菲”等美术作品形象一致的卡通图案,经咏声动漫公司鉴别,上述五款玩具均未获得其合法授权,故冷炳金销售侵害咏声动漫公司著作权的商品,侵犯了咏声动漫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发行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冷炳金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咏声动漫公司对涉案五个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故咏声动漫公司请求判令冷炳金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鉴于咏声动漫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冷炳金的实际获利,且未提供其实际支付维权费用的凭证,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五个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冷炳金店铺所处位置、经营规模、主观过错、咏声动漫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具体因素,综合考虑咏声动漫公司主张冷炳金同一销售行为侵害其商标权已另行提出侵权之诉的客观情形,酌情确定冷炳金应向咏声动漫公司给付维权合理费用及损失共计1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冷炳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咏声动漫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二、驳回咏声动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冷炳金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及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证据。被上诉人冷炳金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照片一组,拟证明涉案店铺的经营地址并非繁华地段,装修不豪华,生意也不好。经庭审质证,咏声动漫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并认为涉案店铺的经营地址位于湖北省最繁华地段,在孝感商场旁边。上诉人咏声动漫公司未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咏声动漫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但该组照片的形成时间系查扣被控侵权产品之后,不能反映侵权当时的情况,该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本院认为,咏声动漫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冷炳金销售商品上的图案与咏声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相同,在未获得咏声动漫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冷炳金的行为侵害了咏声动漫公司对涉案五个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咏声动漫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该公司因冷炳金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冷炳金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案的赔偿数额应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二审庭审中,冷炳金自认其从2015年4月开始经营涉案店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16年5月查扣被控侵权产品,由此可见,截至查扣时为止,冷炳金已经经营了一年零一个月,据此,冷炳金关于其经营时间短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冷炳金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多达五款,且未经许可使用了咏声动漫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五个美术作品。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酌定的经济损失1500元过低,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涉案五个美术作品的知名度、被控侵权产品的款数、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期间等因素,本院酌定冷炳金赔偿咏声动漫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关于咏声动漫公司主张其虽未提交律师费、交通费、住宿费的相关票据,但该公司为维权实际发生了上述费用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咏声动漫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关于合理开支的主张,故本院对咏声动漫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咏声动漫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9民初78号民事判决;二、冷炳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三、驳回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冷炳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冷炳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童海超审判员  叶 宇审判员  毛向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