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诉前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国峰、周新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峰,周新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诉前保51号申请人:国峰,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被申请人:周新博,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博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国峰诉被申请人周新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的鲁C×××××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 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