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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浑法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迎春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李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浑法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李忠,男,汉族,1977年9月28日出生,浑源县沙圪坨镇塔村人。被执行人:李迎春,女,汉族,1979年9月22日出生,浑源县沙圪坨镇井上村人。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4日作出的(2002)浑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6月10日作出的(2003)同民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李迎春退还申请人李忠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人李忠于200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立案后,随即向被执行人李迎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乔 旺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窦永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