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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张明香、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香,刘某,于春兰,李晶,杜娟,杜某,韩金香,杜聪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明香,女,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法定代理人张明香,女,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于春兰,女,1949年5月2日生,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李晶,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杜娟,女,199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法定代理人李晶,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杜某。法定代理人李晶,女,1977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执行人韩金香,女,195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杜聪先,男,1948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蛟河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胶民初字第7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鲁0281执103号,执行标的648539.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和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因执行依据中判令被告李晶、杜娟、杜某、韩金香、杜聪先在继承杜希顺的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634051.68元。经查明死者杜希顺并无可继承的遗产,并且通过本院司法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李晶、杜娟、杜某、韩金香、杜聪先亦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以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5)胶民初字第7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义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