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诉被告范广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范广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1民初107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住所地盖州市红旗大街37号。负责人:王珺,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凡杰,系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广大,男,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营口市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诉被告范广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诉称,2014年8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及《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双方约定,1.被告向原告以信用卡专向分期的形式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丰田凯美瑞小型轿车,借款期限为3年。2.被告用所购买的车辆做抵押担保。3.因合同订立、履行及发生争议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要求进行了履行,但是,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被告至2016年12月13日已拖欠欠款100余天,其行为构成违约。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及《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抵押合同》。二、判令被告偿还所欠欠款15849.42元,及至给付之日止按月计收复利和每日万分之五的利息。三、判令原告享有抵押车辆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范广大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给其送达开庭前法律文书,且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待原告查找到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后,可另行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州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冰礁审判员 王 茹审判员 顾 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