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刘凤香、李和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香,李和辉,汪建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52号申请执行人:刘凤香,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李和辉,男,1970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被执行人:汪建红,女,1970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江西省贵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上述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各项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和辉、汪建红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95000元;二、在冻结、划拨银行存款不足的部分,扣押、查封、扣留、提取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卫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车育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