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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行审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与江阴市长拓纺织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江阴市长拓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281行审61号申请执行人江阴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2810140407162,住所地江阴市锡澄路166号。法定代表人陈福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沈志维,该局周庄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熙博,该局政策法规科科员。被执行人江阴市长拓纺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684946-8,住所地江阴市云亭街道季庄路1号。法定代表人徐菊兴。江阴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江阴环保局)向本院申请对江阴市长拓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拓公司)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12日,江阴环保局作出澄环罚书字[2016]第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长拓公司于2015年11月开始租用江阴仁新纺织浆染整理有限公司闲置厂房建办粗纺呢绒后整理加工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应配套的环境保护治理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生产过程中热定型工序产生的废气经水喷淋及静电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长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江阴环保局依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决定对长拓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粗纺呢绒后整理加工项目的生产;2、罚款3万元。2016年9月14日,江阴环保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予以送达,长拓公司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缴纳了罚款,但未停止粗纺呢绒后整理加工项目的生产,经催告后仍未停止该项目生产。2017年6月5日,江阴环保局向本院申请要求对长拓公司强制执行,申请事项:立即停止粗放呢绒后整理加工项目的生产。本院认为,江阴环保局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6]第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江阴环保局申请执行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江阴环保局作出的澄环罚书字[2016]第3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国芬代理审判员  刘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宇璐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